《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實施辦法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的管理,促進四川各民族、各地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規范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實施辦法。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省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協調。市(州)、縣(市、區)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管理、監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工作。
第五條 各級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單位應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建立管理工作機制。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六條 省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管理全省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組織具有普通話水平測試能力的機構進行普通話水平培訓和測試并核發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
第七條 各級機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納入目標管理,把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作為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之一,并對公務活動中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制訂具體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待、發表講話、發布信息等履行公務時應當使用普通話。
第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職員工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少數民族學校可以使用普通話進行教學,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第九條 廣播電視播音應當使用普通話;使用方言播音的,應當經省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電視和廣播可以使用普通話播音,也可以按照規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播音。
第十條 提倡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行業系統對從業人員普通話水平等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推行普通話水平等級持證上崗制度。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專業學生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人員應接受培訓和測試。
第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字。教材用字、教學用字等校園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用字規范標準和要求。
禁止用字不規范的教育教學產品進入教育領域。
第十三條 中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商標名稱、標簽標識、產品介紹等用字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商業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體字、異體字的,應當在顯著位置配放規范漢字標志牌。
第十五條 廣告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故意使用錯別字或者用諧音字修改成語。
第十六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漢語拼音在公共設施中不能單獨使用,需要使用漢語拼音時,可加注在漢字的下方。
第十七條 公文、印章、標牌、合同、公務用名片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
少數民族地名和外國地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譯寫。
第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的,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語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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