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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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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業單位未聘人員分流安置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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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1日,已點擊:37745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為保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根據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事廳制定印發的《四川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見》(川人發〔2002〕2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的精神,經研究,對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未聘人員,是指實行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中,未被聘用上崗的原固定制職工和經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錄用的合同制職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可以緩訂聘用合同的人員。 二、未聘人員的分流安置應當遵循"分類指導、優化結構、提高素質、保持穩定"的原則,堅持單位內部消化為主和行業調劑、個人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強化培訓學習、提高綜合素質、創造就業機會、鼓勵競爭擇業,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積極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員,確保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徑 (一)離崗待退 事業單位首次實行聘用制管理時,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者男年滿55周歲(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工人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未聘人員,本人自愿,經單位批準,可以在單位內部離崗待退,不再參加競爭上崗,不再晉升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工人技術職務和等級。離崗待退期間,發給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非生產性補貼,不發給年終一次性獎金,工齡連續計算。若遇國家政策性調資,離崗待退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的,可視為考核合格,按規定調整工資。離崗待退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 (二)自謀職業 事業單位首次實行聘用制管理時,本人愿意應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員可以申請自謀職業,經單位批準后辦理解除人事關系手續,由單位一次性發給安置費,其標準按照《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執行。 對不愿與單位訂立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員,單位應當給予其3至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自行擇業期內不再保留本人原崗位待遇,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當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發給年終一次性獎金,工齡連續計算。若遇國家政策性調資,自行擇業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的,可列入調資范圍。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并仍不愿與單位訂立聘用合同的人員,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愿辭職的,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三)待聘、托管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對愿意應聘的未聘人員實行待聘期,待聘期為6至12個月。待聘期間,單位應當安排、組織他們參加培訓學習,以便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技能。培訓學習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培訓學習結束后,單位應當給他們提供不少于兩次的競爭上崗機會。待聘期間,待聘人員原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對待聘期滿仍未能被聘用的未聘人員,其人事關系和人事檔案由單位委托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托管期為1年。托管期間,由單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當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托管期滿后仍未就業的人員,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愿辭職的,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待聘、托管期內的未聘人員,不發給年終一次性獎金,工齡連續計算。若遇國家政策性調資,待聘、托管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的,可列入調資范圍。 四、各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托技術、行業優勢,通過挖掘內部潛力,開發服務項目或者創辦經濟實體,拓寬本單 位的業務活動領域,創造新的工作崗位供未聘人員競爭上崗。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優先聘用本地、本行業其它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未聘人員。 五、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積極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供就業信息和指導,為未聘人員創辦經濟實體或者進入企業提供優惠條件,鼓勵和支持未聘人員面向社會爭取再就業,積極幫助未聘人員解除后顧之憂。 六、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對凡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延長退休年齡的以外,均應按照到齡即退的原則辦理退休手續;對借調人員、臨時人員要清理清退。 七、對因傷、病、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員,經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病檢,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八、本意見適用于全省納入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依法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及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其它事業單位及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職能并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不適用本意見。 九、鄉鎮事業單位首次實行聘用制管理時的未聘人員分流安置,除按本意見規定執行外,在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全省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意見》(川委發〔2002〕17號)開展機構改革期間,同時執行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分流指導意見》(川委辦〔2002〕30號)的有關政策規定。 十、各市、州和省級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一、本意見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事廳辦公室 2003年4月20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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