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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會,外企躲不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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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點擊:27538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案情簡介
2004年10月25日,中華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總”)宣布,一大批包括國際知名跨國公司在內,長期不按中國法律建立工會的企業,將會被列入全總“黑名單”。某市某快速消費品行業工會響應全總的號召,積極幫助本行業內企業建立工會組織。2004年12月,該行業工會在幫助某著名跨國快速消費品公司建立工會的過程中遭到了拒絕。該跨國公司答復,其為跨國公司,遵守某國際公約,因此不需要參加中國的工會組織。行業工會因此派人到該公司解釋我國的法律法規,遭到拒絕,并且該公司還阻撓工作人員與其一般員工接觸。經多次協商未果,該行業工會以該跨國公司違反《工會法》的有關規定為由,將其起訴至人民法院。
仲裁結果
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如下:該跨國公司不得阻撓該快速消費品行業工會派人幫助和指導其職工組建工會。
專家點評
● 焦點一:外企是否必須成立工會
《工會法》第3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工會法》第10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4條第(二)款規定:“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第13條規定:“外資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可見,我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是國家主權疆域內的一切人和組織,外資企業來華經營必須遵守。只要符合成立工會的條件,就必須建立工會組織。在本案例中,該跨國公司拒絕其在華公司成立工會,實質就是剝奪了為其工作的我國公民成立工會的法定權利,這種做法是對我國法律的公然違抗。
● 焦點二:該快速消費品行業工會是否具備起訴該跨國公司的資格
《工會法》第11條規定:“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第14條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4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在本案例中,該快速消費品行業工會作為地方產業工會是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同時其作為上級工會組織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是在行使法律賦予工會的權利和職責。如果這種權利受到侵害,工會有權尋求司法保護,提起訴訟。
● 焦點三: 在華外企為何不愿成立工會組織
1990年12月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增加了外資企業工會的權利、義務和外資企業支持工會活動的條款。但部分跨國公司不但沒有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甚至無視我國法律,公開抵制組建工會。究其原因,除了成立工會有可能增加跨國公司的管理成本,同時增加以工會經費為代表的經濟成本外,還有以下三點原因:
首先,《工會法》中沒有規定剛性的處罰條款。《工會法》第50條規定,“對于有前述行為者只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種規定,造成處罰力度有限。因此,沒有相應的違法制約,也是跨國公司反對成立工會的原因之一。
其次,保證外企自身在勞資關系中的主導地位。長期以來,一些外企為了賺取更多利潤,常常以犧牲中國員工的合法權益為代價,比如工作時間過長,工資待遇過低,工作環境惡劣,等等。但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通過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以及其他方式,在工資、工時、勞動條件決定、民主管理等方面享有廣泛的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與實現,必然制約或限制企業經營者的管理權利和權威。為了保持這種勞動關系中的主導地位,很多外企也不愿意成立工會。
最后,地方政府不重視工會組織。我國的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GDP增長,重資本、輕勞動,忽視對職工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某些地區甚至為了吸引外商投資,鼓勵外企設廠,還規定了“土政策”,其中便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暫緩組建工會”。
所以,要解決工會遭拒的難題,走出外企工會的尷尬窘境,一方面要嚴格貫徹落實勞動法,嚴格執行勞動標準,強化政府對任何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強化社會輿論與群眾的監督;另一方面,要完善勞動立法,填補《工會法》的某些空白,增加罰則,使之成為一部讓人不得不敬畏、不得不遵守的法律。同時,以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和諧發展為根本宗旨,調整對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指標的不合理之處。
編輯:bib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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