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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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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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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7595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一)調查取證的概念和要求。
1.調查取證是針對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中存在的某些疑點,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或收集證據的一種仲裁活動。
2.為了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調查取證中,必須反對主觀性、片面性、表面性,不能先入為主或附加任何外來的成份。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力求全面、客觀。
(二)證據的涵義和種類。
1.我國法律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具有三個特征:
(1)證據的客觀性。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2)證據的關聯性。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與案情有聯系的事實。
(3)證據的合法性。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的收集,必須是合法的。
2.證據的種類。
(1)理論上的分類
①按照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所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
A.原始證據,是指證據本身在按來源于案件事實。有的是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有的雖然不是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但對案件事實的發生直接有所接觸即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B.派生證據,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即證據不是直接來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經過中間環節輾轉得來的。
②按勞動爭議仲裁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A.直接證據,是指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B.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地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必須同其它證據組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2)法律上的分類。
①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在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②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狀、特征、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③視聽資料:就是利用錄像或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形象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來證明一定事實的證據。
④證人證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動的參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仲裁機關通知到庭作證的人,稱為證人,證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的證言。
⑤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
⑥鑒定結論,鑒定人對所鑒定的問題,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案件的事實材料,作出科學的符合實際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
⑦勘驗筆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辦案人員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或者指定有關人員拍照,測量稱為勘驗,對勘驗情況與結果,應制成筆錄。
(三)證據收集。
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收集證據的基本方法是調查研究,調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種:
1.訪問、座談、進行談話、制作筆錄。
2.復印、抄錄資料。
3.拍照。
4.錄音。
5.鑒定。
6.勘驗。
7.實驗。
(四)分析判斷證據的方法。
分析判斷證據的具體辦法,結合勞動爭議仲裁業務可概括為:甄別、比較、綜合、取舍。
1.甄別:是對收集的證據,逐一地進行單個審查、辨別其真偽和確定其證明力的方法。
2.比較:是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證據加以辨別。區別異同,發現矛盾,而確定證明力的方法。
3.綜合:就是綜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員對全案證據進行全面的綜合分析,形成對該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觀點的證據排選出來加以組織,再根據組織起來的證據檢驗形成的觀點是否正確、證據是否充分.
編輯:bibi
來源:中國勞動爭議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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