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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黃小姐在某服裝公司擔任銷售工作,合同里約定了基本工資和提成獎金方法,但是公司基本沒有兌現發放提成獎金的承諾,只發基本工資,問及公司領導,回復是說獎金提成公司暫扣,等銷售資金回籠后再發放,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案例分析:
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在該規定第十六條同時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此,用人單位代扣勞動者工資時,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而不能隨意代扣或扣發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