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事局,省級各部門: 為保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經研究并商省委組織部同意,現就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管理中領導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的規定,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聘用關系應當訂立聘用合同。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除須由省委、省政府,市(州)委、市(州)政府,縣(市、區)委、縣(市、區)政府任免的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暫不簽訂聘用合同以外,事業單位其他領導人員均應簽訂聘用合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由上級部門任免的黨、政一把手和法定代表人須由上級任免部門與之簽訂聘用合同;其他領導人員(包括工會主席),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與之簽訂聘用合同。 三、有關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聘用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等事項,均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川辦發〔2002〕40號)的規定執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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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