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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違約金辭舊迎新
讀者來信
《人力資源·HR經理人》的法律專家:
您好!我是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研發人員,去年1月單位出資讓我參加了半年的某程序應用培訓,并與我簽訂了培訓協議,其中約定的違約金高出了培訓費用1倍多,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專項培訓費用”不符。現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了,請問這個協議現在是否繼續生效?如果我現在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我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是否能夠按照新法規定,只按照最多不高于實際培訓費用的額度支付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董萍 )

專家解惑
董萍,你好!閱讀你的來信后,我們認為,你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重新修訂培訓協議有關違約金金額的約定,如現在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系,應按照最多不高于實際培訓費用的額度支付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原因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由于你與用人單位在2007年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約定了超過培訓費用100%的違約金,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用人單位與你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修訂培訓協議中關于違約金支付的約定。新法施行后,你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所支付的違約金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辦法執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由于你與用人單位在2007年參加專項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并經雙方協商確定了專項培訓費用的違約金額,該培訓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其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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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M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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