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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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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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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6日,已點擊:25262次 來源:勞動保障部網站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2007年11月5日,勞動保障部頒布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9章77條,對《就業促進法》中就業服務與管理、就業援助的相關制度做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對促進就業,培育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一、頒布《規定》的重要意義 首先,頒布《規定》是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的需要。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對“就業服務和管理”和“就業援助”設立專章,提出了明確要求。作為具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的行政部門,勞動保障部及時制定出臺了《規定》,與《就業促進法》同時施行,以便及時貫徹落實法律的要求。
其次,頒布《規定》是培育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的需要。《就業促進法》首次提出培育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2000年12月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與之已不能適應,需要盡快做出調整。因此勞動保障部根據《就業促進法》的表述,重新制定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針對《就業促進法》中“就業服務和管理”、“就業援助”相關內容做進一步細化。
第三,頒布《規定》是進一步推進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實際工作的需要。近年來,我國公共就業服務事業和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工作有了長足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確立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這些都需要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逐步形成今后工作的長效機制。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求職與就業、招用人員、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援助、職業中介服務、就業與失業管理、罰則、附則共9章,77條。《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明確了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同時也規定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明確了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的自主用人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義務,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以及招用臺港澳人員和外國人的基本程序。
第三,明確了公共就業服務的執行部門、免費項目、服務內容、能力建設、信息化建設等。
第四,明確了就業援助的計劃、援助對象、申報認定辦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區的援助職責。
第五,明確了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職業中介機構可以開展的服務項目、職業中介機構保護求職者權益的義務。
第六,完善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明確了就業登記的執行機構、登記證、登記程序和登記內容;明確了失業登記的地點和執行機構,失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失業登記的人員范圍,以及注銷失業登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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