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安排的工作時間是否超時 |
|
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5917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問:
我在一家酒店任總機,這是我第一家工作單位,F在我們上的是兩班制翻班工作,做二休二。
可是,我們兩天就要上26小時,也就是每四天就是52個小時,請問單位這樣安排是否違反規定,我不想辭職,但是我是否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答:
工作時間是員工在單位從事工作的時間,我國目前普遍適用標準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還是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都應該適用這種工時制。如果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后,才能實行其他工時制。我們不知道殷紫凝的單位是否經過有關的批準實行非標準工時制,但是在這里我們將其作為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單位看待。
在標準工時制中我們所說的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是衡量單位有否讓員工超時工作的絕對標準。殷紫凝單位讓其兩天工作26小時,兩天休息。雖然一周可能為5天,可能是4天。但是由于其4天的工作就為52小時,所以每周的工作時間已經遠遠超過40小時的標準,計算其平均周工時也已經達到了(65+52)÷2=58.5小時,與標準有18.5小時的差距!而看其日工作時間,在工作的那兩天,每天工作有13小時之多,比標準工時多出5小時!可以說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日工作時間絕對不是將周工作時間除以工作天數得到的結果。日工作時間是實際的每天的工作時間。因為如果一天工作13小時,其余天只工作6小時完全能將13小時平均掉!但是僅這一天的超時工作即可以認為單位是違法法律規定的。
有些人有這樣的疑問:那工作時間包不包括吃飯時間呢?由于法律上對此暫時還沒有什么明確規定,所以如果單位將其計算入內的合法,不計算如內的也不能認為是違法。除去在單位的吃飯時間(一般單位會有規定幾點到幾點是吃飯時間)后所得到的工作時間不違反上述標準工時制即可。
一些單位的工作周期不是一周7天的。比如有些單位為了能夠不間斷工作,實行工作6天休2天每天工作8小時的制度,這樣能夠將人員輪流翻班。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來衡量單位的周工作時間呢?我們給出一個公式,希望能讓大家方便計算:
周工作時間=(7×一個工作周期的工作天數×每天工作時間)/一個工作周期的天數
按照這個公式計算,工作6天休2天每天工作8小時的周工作時間應該是(7×6×8)/8=42小時,超過了標準工時制2小時,也是違法的。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每天工作多少時間,法律規定每周至少要休息1天!
如果發現單位的工作時間違反法律規定,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他們核實情況,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進行糾正,嚴重的作出處罰!
|
◆
本類相關信息 |
|
|
|
 |
最新公告 招考 資訊 |
|
|
|
|
|
|
 |
熱點專題調查 |
|
 |
|
|
|
|
 |
圖片新聞 |
|
 |
|
|
|
|
|
|